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以赣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5253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658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553元/月。
以上标准自2017年9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3日